湖北碳市場標的物登記管理
第六章 標的物登記管理
第三十九條
市場參與人需將標的物轉入或轉出交易系統,須通過本中心交易系統提出申請,申請內容包括標的物名稱、類型、數量、劃轉方向等。
第四十條 本中心對標的物登記數據進行管理;未經本中心同意,任何人不得將本中心數據和資料用于商業(yè)目的。
第四十一條 本中心工作人員及知曉相關數據和資料的機構和個人,依法對標的物登記業(yè)務有關的數據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。
第四十二條 因司法機關和
碳排放權交易行政主管部門需要查詢或凍結相應標的物的,本中心審核其主體身份和相關書面查詢文件等法律依據后予以配合。
第四十三條 市場參與人因合并、分立,或因解散、破產、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喪失交易資格的,應向本中心申請辦理銷戶。
第四十四條 若市場參與人因被采取司法強制措施,導致其市場參與人權利受到限制的,本中心可強制其退出交易。
第四十五條 標的物因司法或行政強制措施,致使其無法履行交易時,本中心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。